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0年8月/總第30期)

一.協會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0年8月7日發布《關于注銷第十九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現有北京京馳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22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機構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義展業,并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協會于2020年8月21日發布《關于注銷青海生科青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青海生科青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5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私募基金銷售新規


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8月28日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其中不乏對私募基金銷售行為的規范,具體如下:


1.  獨立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的定義和應具備的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是專業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其不得從事其他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下稱“私募銷售機構”)。申請注冊為私募銷售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涉及包括財務、運營、營業場所和安防、信息管理平臺、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數量、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內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有合規的名稱/組織架構/經營范圍;股東須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為債務資金、委托資金等),境外股東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基金行業高管人員任職條件等。


2.  銷售私募基金的特別規定

 

私募銷售機構應當:

(1)應參照適用《辦法》第三、四章的規定(涉及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2)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

(3)銷售私募基金應充分了解投資人信息,收集、核驗投資人資產證明/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等材料,對投資人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要求投資人承諾投資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等情況,并應就前述事項履行投資人簽字確認等程序;

(4)銷售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對擬銷售私募基金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集中度/杠桿水平/風險收益特征等;銷售文件應按規定全面說明產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風險;不得銷售未在產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限定投資范圍/投資集中度/杠桿水平的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員應對私募基金銷售準入出具專項合規和風險評估報告,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5)針對私募基金銷售業務建立專門的利益沖突識別、評估和防范機制;對存在關聯關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嚴格的利益沖突評估機制,經評估無法有效防范利益沖突的,不得銷售相關產品;經評估確定可銷售的,應以書面形式向投資人充分披露,并在銷售行為發生時由投資人簽字確認;

(6)參照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1]開立私募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并參照證監會規定的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進行資金交收。


3.違反辦法的后果

 

私募銷售機構如違反辦法規定銷售私募基金的,將視不同情形和嚴重程度,被處以警告和/或罰款,被證監會責令暫停辦理私募基金份額參與,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處理。基金銷售支付機構違規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1]《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受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等委托,對其開立、使用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或者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擔任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等應當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并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資金劃轉流程、監督方式、賬戶異常處理等事項做出約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后編輯于:2022-05-0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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