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春寶律師與梧桐樹下合作舉辦線上講座
近期,楊春寶律師與知名投行法律智識分享平臺梧桐樹下合作舉辦線上講座《企業并購融資法律實務》。
2、法律橋PE寶典2022版發布
楊春寶律師團隊自2019年起推出法律橋PE寶典,供私募基金行業從業人員免費下載。本次更新推出2022版(《法律橋:私募基金法規及監管文件匯編(2022)》),收錄截止至2021年底的數百件私募基金行業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文件,內容包括綜合法規、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指引、風險管控、開戶結算、基金業務外包、信息披露、從業人員、基金投資運作、資本運作與基金退出、創投基金、政府投資基金、外商私募投資基金、基金稅收、會員管理與自律管理等十六部分。同時附上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業務操作指引(2020)》供私募基金律師參考。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分別于2022年3月1日和2022年3月11日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四十三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和《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四十四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稱,近期,協會在日常工作中分別發現70家和61家疑似失聯私募機構,協會通過該131家私募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有效聯系。疑似失聯私募機構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登錄AMBERS系統辦理失聯核查任務,并通過AMBERS系統按要求提供簽章材料。逾期未完成的,將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公示頁面進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失聯(異常)”私募機構滿三個月仍未在AMBERS系統完成失聯核查任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2年3月18日發布《關于發布2021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稱,自2022年3月18日起,在2021年第四季度前成為協會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過AMBERS系統自行查閱本會員2021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應當確保信息報送真實、準確、完整,如對本機構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收到信用信息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
三、自律文件
2022年3月18日,協會發布《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自評估報告(2021)》。報告依據樣本機構對于2021年8月協會面向資產管理類會員機構開展的第三次自評估調查的填報結果展開分析,主要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綠色投資體系建設情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體系建設情況和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體系建設情況三個方面出發。報告指出,大部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綠色投資體系建設上尚處于綠色投資研究的探索階段,少數機構開展了積極實踐,較 2020 年有增長趨勢。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表現出類似特征,但開展實踐的機構較 2020 年有了較大增長,且在采取主動措施促進被投企業提升綠色績效方面表現突出,約半數綠色投資產品會在投后積極介入被投企業,助力綠色轉型。
四、典型判例
1. 商業銀行員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銷售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推薦客戶購買非該行理財產品,且商業銀行同時也存在員工管理監督不力的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為的,銀行應在其過錯程度范圍內對投資者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案件: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長安支行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21)京02民終16574號 】
主要事實:2012年至2013年間,李淑香曾在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多次購買其工作人員銷售和推薦的理財產品。2014年3月7日,李淑香在華夏銀行長安支行職員趙某、吳某的推薦和介紹下,簽訂了《北京元亨同為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該合伙協議約定:李淑香作為有限合伙人入伙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隨后,李淑香將110萬元匯入北京元亨同為投資中心賬戶中。經查,該投資中心系案外人嵇某和案外人元泰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合伙人投資設立。2015年3月18日,合伙協議及附件約定的返還合伙資金本金及收益的日期到期后,北京元亨同為投資中心、嵇某及元泰基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向李淑香支付合伙資金本金及約定收益。
2017年6月20日,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查明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發生了多名員工違規向客戶推介、銷售非本行代銷的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財投資產品,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2020年7月7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嵇某、趙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責令其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預計退賠李淑香的金額為20031.05元。現李淑香起訴至法院,要求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華夏銀行長安支行賠償其遭受的損失。一審判決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向李淑香支付財產損害賠償款215993.79元,駁回李淑香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在趙某擔任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客戶經理期間銷售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與其私自向李淑香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元亨同為”的方式基本相同,而趙某的身份以及雙方之前的交易服務關系一定程度上為趙某成功銷售案涉理財產品提供了條件。作為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和趙某的工作單位,華夏銀行長安支行應當能夠預見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員工私售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但客觀上該行卻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發現趙某的私售行為。趙某私自銷售“元亨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行為與華夏銀行長安支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為相結合造成了李淑香的投資損失,與李淑香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在扣除刑事案件退賠金額后,確認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華夏銀行長安支行在20%的過錯程度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因而予以維持。
2. 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完成自身的管理職責。關于其勤勉盡責義務是否達成,主要從受托方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約定運用信托財產、是否履行披露義務、是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謹慎、有效的管理等主要方面出發進行判斷。
案件:洪艷與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2021)京74民終363號】
主要事實: 2017年5月16日,洪艷與民生信托簽訂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約定,受托人以信托財產認繳環渤海合伙企業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額20000萬元;同時,信托合同也約定,合伙企業將出資8500萬元投資于時刻互聯公司并持有85%股權,并通過時刻互聯公司投資3000萬元間接持有的時刻傳媒公司45%的股權和移動視訊公司34%的股權等。次日,洪艷向民生信托轉賬支付認購款。此后,民生信托分三次將信托資金支付給環渤海合伙,并出具多份管理報告。后時刻互聯公司將信托資金用于與目標股權投資無關的經營事項當中,時刻傳媒公司和移動視訊公司股權也未過戶至時刻互聯公司。洪艷以民生信托未能履行對目標股權的投資義務,已構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信托合同并返還信托資金及利息,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洪艷于是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在訂立信托合同時,委托人與受托人就該信托計劃的目標投資意向達成了相對明確的約定,受托人應當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根據上述投資意向完成自身的管理職責。關于民生信托是否完成了在信托合同項下審慎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等受托義務,首先,從信托財產的運用來看,在信托計劃存續期間,民生信托已按照合同約定將實繳出資支付給環渤海合伙用于獲得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份額,并運用信托財產支付了繳納信托業保障基金及相關信托費用。其次,從受托人的披露義務的履行上看,民生信托將上述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情況按季度向委托人進行了報告。再次,從信托財產投資于環渤海合伙后的管理上看,信托合同約定民生信托作為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環渤海合伙的事務管理,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進行必要的監督,故而上訴人稱民生信托未能對其實際控制的環渤海合伙、時刻互聯公司的投資行為予以管控,屬于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對于一審法院認定民生信托已依約將信托資金支付給環渤海合伙,其已完成相關義務的認定,二審法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