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會各類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0年4月2日發布《關于基金從業人員管理咨詢服務熱線上線的通知》稱,自2020年4月2日起上線基金從業人員管理咨詢服務熱線,原基金從業考試、后續職業培訓咨詢服務并入現有熱線,該熱線提供基金從業考試、資格管理及后續職業培訓咨詢服務,同期上線新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在線客服咨詢。
協會于2020年4月1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私募基金服務實體經濟的若干備案便利措施》稱,協會在執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備案須知》”)方面,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為基金備案提供便利:一是放寬基金適用《備案須知》的時點,將4月1日以后提交備案的基金放寬到4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才必須適用《備案須知》;二是對私募股權及資產配置基金的2019年度財務報告不做強制審計要求;三是精簡備案資料,管理人按備案材料清單提供資料辦理手續,協會對備案系統填報字段進行系統提示和校驗,優化備案填報流程,并做好與管理人的主動溝通,提高辦理效率;四是持續做好服務,持續為抗疫、扶貧、紓困基金等提供綠色通道,已更新反向掛鉤系統功能,進一步提高反向掛鉤申請受理效率。
協會于2020年4月30日發布《關于注銷第十四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依據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現有北京大千永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49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49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二. 《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試行)》(“《投資經理指引》”)
為規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相關工作,協會于2020年4月3日發布《投資經理指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投資經理指引》系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主要內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應具備的條件:
- 具有良好的持續合規風控能力;
- 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 未因內控缺失、投資管理違規、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等被暫停產品注冊/備案。
(2)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 從嚴落實內控規定,審慎評估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審慎評估投資者需求、產品投資策略、合規風控能力及基金經理管理能力等因素;
- 健全內部管理、工作流程、系統設置,明確相關職責:投委會或更高層級的內部機構做出相關決策(是否允許基金經理兼任投資經理,以及兼任產品的數量、規模和投資策略),合規部應加強相關決策及流程的監督;
- 完善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多個投資組合間的公平交易分析/異常交易監控機制:確保兼任基金經理具備充分履職能力,合理調配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資管計劃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只(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產品除外);此外,還應加強投資指令管理、對交易行為管理、交易監測和分析,以及事后報告機制;
- 完善信息披露和異常情況報告制度,強化激勵/約束/追責機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充分披露基金經理的兼任情況(包括同時管理的產品只數、類型、規模和任職時間,基金經理薪酬機制及持有產品情況,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對兼任基金經理進行5年以上的長周期考核,考核激勵指標涵蓋所有兼任組合長期業績/遵規守信情況/公平交易執行情況等,實施收入遞延支付,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少于40%。
(3)基金經理應具備的條件:
- 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處分;
- 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能力,投資風格清晰穩定,具有5年以上權益類公募基金、權益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或年金社保組合的投資管理經驗。
(4)辦理兼任備案的相關規定:
- 變更備案材料:除《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要求的變更備案材料外,還需提供兼任可行性分析、合規審查、防范利益輸送的制度安排等情況報告;
- 備案周期:協會收到備案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基金管理人可申請取消兼任基金經理備案。
(5)違規后果:協會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等處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移送證監會處理。
三. 《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自2020年4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業務類型和內涵,將《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整合為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并具體劃分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等類別;二是分類作出準入安排,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應依法經證監會核準或注冊,并明確了具體準入要求和申請審批程序;三是加強合規內控要求,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健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四是建立以機構為主體提供服務的業務組織方式,全面提升服務質量;五是完善人員管理和行為規范要求,嚴格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資質管理,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六是健全退出機制,強化事后監管等。
四. 典型判例
未繳足注冊資本的公司股東,是否需要為公司還債? —— “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要公司未申請破產,亦未在債務產生后延長股東出資期限,未繳足注冊資本的股東便無需為相關債務擔責”
案件:陳建軍、寧波演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巧雪等證券糾紛案【(2019)浙0205民初3882號】
主要事實:原告和被告1甲公司簽訂《投資基金認購協議》并約定:原告出資投資于甲公司管理的投資基金,系涉案投資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資人。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投資款匯入基金賬戶,而甲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還本付利。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協議約定還本付利,并要求被告2(未完全實繳注冊資本的甲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甲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認定,甲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東繳納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37年3月10日前。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亦不存在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以及在甲公司債務產生后,其股東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情形,因此,原告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訴請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未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