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會各類通知和提示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0年3月5日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盡量采用遠程方式辦理業務及投訴的溫馨提示》,提示廣大投資者: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請投資者盡量采用線上方式辦理投資理財業務,并歡迎通過中國投資者網、協會官網、市場經營主體官網以及互聯網投教基地獲取相關知識和服務。如投資者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任何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收集保存證據,并通過在線(即協會官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或信函方式向協會投訴。
協會于2020年3月20日發布《關于公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稱:為進一步增強辦理基金備案工作的公開透明程度,提高備案效率,協會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所列備案要求,結合工作實踐,梳理和固化現有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要求,按照不同基金類型,細化梳理形成證券類投資基金備案、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備案、基金重大變更和清算三套備案所需材料清單,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對照準備備案申請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所屬類型,對照清單全面、真實、準確、規范地準備基金備案申請材料,并在AMBERS系統一次性提交相關材料。該通知還附上了三類私募基金備案清單。
協會于2020年3月23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行為的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行為,現發布《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指引》。該通知明確了不予接受的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四種情形、補充出具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形、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處理以及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公示通報制度等內容:
1. 不予接受的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四種情形包括:第一種,出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不符合《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公告》”)要求;第二種,出具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或簽字律師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規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第三種,意見書中未發表或無法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第四種,出具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或簽字律師存在其他協會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情形。并且,如專項法律意見書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視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且不暫停、不重新起算對其異常經營情形下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所列的時效期間要求。
2. 補充出具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形包括:意見書未能詳細論述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是否符合《公告》要求;意見書存在不符合《公告》中關于意見書出具要求的規定;意見書存在其他需補充論證/提交輔助證明材料等情形。
3. 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處理分為四種情形:第一種,管理人已完成整改,且意見書“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結論為該管理人符合登記要求”,異常經營程序終止,恢復業務辦理;第二種,意見書結論為不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將注銷該管理人登記;第三種,管理人未能在協會限期內提交符合規定的意見書,將被注銷,且注銷后不得重新登記,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予以紀律處分,直至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意見書被協會拒絕接受后,管理人未能在期限屆滿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意見書,視同此情形處理;第四種,管理人未能在協會限期內提交補充意見書,將注銷其管理人登記。
4. 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公示通報制度:若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出具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結論為肯定性結論的法律意見書,協會將不再接受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依法移送證監會和相關司法部門及律協查處,并在協會官網公示。
通知的最后還附上了《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指引》,該指引明確了異常經營法律意見書須包含的四部分內容,即:律所資質要求及聲明、專項問題核查情況、整體問題核查情況和結論。
二.《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版)
證監會于2018年3月發布了《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明確創投基金反向掛鉤政策(關于這一政策,可參見楊春寶律師團隊此前的文章《創業投資基金扶持政策簡述》)。為進一步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加大減持優惠力度,證監會于2020年3月6日發布了經修訂后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2020版)》”),完善了創投基金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
與2018年版相比,《特別規定(2020版)》主要完善了以下六方面的內容:第一,簡化反向掛鉤政策適用標準,即:僅要求申請反向掛鉤的項目在投資時滿足“投早”、“投中小”、“投高新”三者之一,并刪除基金“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的要求。第二,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減持受讓方的鎖定期限制。第三,取消投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創投基金減持限制,即:對投資期限達5年以上的創投基金,鎖定期滿后不再限制減持比例。第四,合理調整投資期限計算方式,即:調整投資期限截至點,由“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修改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日”。第五,允許私募股權基金參照適用反向掛鉤政策。第六,明確弄虛作假申請政策的法律責任,即:證監會可以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另據協會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相關信息,協會將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配合《特別規定(2020版)》的實施,包括:升級完善AMBERS系統,確保升級功能于2020年3月31日按時上線;發布更新版系統操作指南,便利申請機構準備和操作;提高反向掛鉤申辦效率,即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交“創投基金”證明材料,并縮短辦理時限;增加相關培訓模塊,做好行業普及。
三.《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廉潔細則》”)
協會于2020年3月12日發布《廉潔細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適用范圍:基金經營機構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境內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員是指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人員(包括正式員工、勞務關系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等)。此外,關于利益輸送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細則》規定,基金托管人和服務機構以及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備案并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機構/個人,在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時參照執行)。
(2)內控要求:
- 制度建設:機構應在公司制度中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制定防范體系/管控措施/追責機制,明確各級人員的相關管理責任,并保留相關工作底稿。
- 分工配合: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并對管理有效性擔責,高管負責落實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并對廉潔運營擔責,監事會或監事對董事和高管履行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 人員管理:機構應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力資源考評體系。
- 財務和營銷:應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應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營銷制度,避免引發與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利益沖突;應加強廉潔文化建設,每年開展全員廉潔從業培訓和教育,并對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做好輔導和宣傳工作,告知其應遵守《廉潔細則》。
- 廉潔監督:基金經營機構和/或其工作人員違反《廉潔細則》或廉潔相關規定,被內部追責或被紀檢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被采取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發現協會人員違反廉潔規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3)廉潔從業要求:
-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募集、投資交易、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業務時,不得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自律管理工作(協會進行的會員管理、機構登記和產品備案、組織資格考試、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定自律規則、自律檢查和紀律處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證監會或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職責);在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物品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投標、人員招聘等業務活動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防范工作人員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時,不得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其他基金服務業務過程中,不得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4)自律管理:
- 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會檢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檢查所需材料及相關信息,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材料。
- 違規的基金經營機構:協會可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業務、暫停會員部分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 違規的基金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協會可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涉嫌違反黨紀、政紀,協會將報證監會;如涉嫌違反基金法規,移送證監會;如涉嫌犯罪,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