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類公告和提示
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19年12月2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定向披露功能上線相關事項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https://pfid.amac.org.cn)將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線定向披露功能模塊,供投資者查詢其已購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報告。
協會于2019年12月9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2019年第三季度相關數據的通知》稱,自2019年12月9日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閱本會員2019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協會將向2044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提供2019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對于2019年第四季度新成為會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協會將從2020年第一季度開始為該管理人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各期的信用信息報告。
協會于2019年12月13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公示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二)》稱,截至2019年12月13日,協會已將中亞豐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1035家機構列入失聯公告名單,并在協會官網予以列示。依據協會的相關自律規則,上述1035家機構中,418家機構已被注銷登記,14家機構已自行申請注銷登記。
協會于2019年12月26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MOM備案通知”)稱,對于非公開募集MOM產品(“MOM產品”)的備案,應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資管合同應明確約定管理人、投資顧問、托管人職責以及投資顧問數量等內容,詳細列明MOM產品投資目標/策略/范圍/資產單元劃分標準/投資顧問選擇標準/基本信息等,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第二,管理人應提交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MOM指引”)要求的投顧協議,詳細約定投顧費用標準、支付頻率、支付方式,不得在計劃資產中列支投顧費用;第三,合規負責人應對管理人、投資顧問、投資經理是否符合MOM指引相關資質要求發表明確的合規審查意見。此外,MOM產品運行期間發生增聘/解聘投資顧問情形的,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變更備案,提交投顧協議、變更備案報告,以及合規負責人發表的合規審查意見。完成備案后,管理人/托管人可向中登公司等機構申請開立多個證券期貨賬戶。協會定期收集MOM產品運作信息,加強MOM產品事中事后運行風險監測,發現已備案的MOM產品存在重大風險或違規事項的,將及時報告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在MOM備案通知發布前,備案為“MOM產品”或聘請多個投資顧問的產品,管理人應當自通知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MOM指引及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向協會提交產品變更備案。在完成整改前,應控制產品規模,原則上不得新增凈申購額。
協會于2019年12月27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注銷第十一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依據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現有中投國美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49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49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協會于2019年12月30日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關于注銷第十二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現有北京匯盈泰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62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62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機構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義展業。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新規簡述
1.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產品指引(試行)》
2019年12月6日,證監會發布MOM指引,具體規定如下:
一,明確產品定義及運作模式。MOM產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兩方面特征:1、部分或全部資產委托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服務;2、資產劃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資產單元,每一個資產單元單獨開立證券期貨賬戶。二,界定參與主體職責。管理人履行法定管理人的受托管理職責,投資顧問依法提供投資建議等服務。三,管理人及投資顧問應具備相應的勝任能力。四,規范產品投資運作。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資顧問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披露。五,加強利益沖突防范及風險管控。要求管理人與投資顧問強化關聯交易、公平交易、非公開信息等管控。
2. 2019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2019年12月23日,協會發布2019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須知”)。與舊版相比,2019版備案須知首先明確了相關基金在過渡期間的運作,并對基金備案的范圍予以明確限制。確認了關聯交易的定義、基金的存續期和募集完畢的概念,并分別界定了契約型、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的募集完畢標準。此外,2019版備案須知還明確禁止剛性兌付、資金池業務,禁止規避備案,在基金內設立投資單元/子份額,鼓勵組合投資。在封閉運作中,明確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開放與運作條件。為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或者風險,2019版備案須知明確了約談機制、審計、決策機制等來保障。在人員管理方面,禁止管理人轉委托、禁止雙基金管理人機制、禁止管理人通過發起設立多只契約型基金來突破投資人的人數限制;要求托管人履行職責,并要求私募基金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情形必須托管。
3. 《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2019年12月25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營銷新規”),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營銷新規旨在從宣傳資質、監管分工和宣傳行為規范三大方面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具體而言:僅有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才能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而在宣傳規范方面,營銷新規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引人誤解、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或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違反營銷新規的后果包括:約談告誡、風險提示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責令其暫停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如涉嫌違法的,則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雖然營銷新規并未明確其是否適用于私募基金,但其制訂依據之一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而基金法則可規制私募基金。此外,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杠桿基金份額為金融產品,且其并未明確排除私募基金份額。因此可合理推斷,營銷新規應可適用于私募基金。
三、監管聲音
2019年12月14日,2019中國私募基金行業峰會在重慶成功舉辦。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致辭中,對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取得階段性成就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在成就方面,私募基金規模增大,資金來源趨穩,資金投向合理,公司治理穩定,支持創新的作用凸顯。而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極分化嚴重,不同程度地存在“量小”、“質低”、“投短”、“募難”問題,以中小型機構表現尤為突出,此外,“偽私募”風險也逐步顯現。應持續做到“三個努力”,一是努力提升行業機構治理水平和專業能力,二是努力提升私募基金依法監管效能,三是努力推進私募基金行業生態建設。協會會長洪磊在主持開幕式時表示,私募基金發展面臨著市場出清、行業重組的嚴竣挑戰。一方面,受經濟下行和資管新規政策影響,私募基金募資渠道明顯收窄,加上投資難、退出難、稅負重等問題的困擾,整個行業似乎都感受到了寒冬時刻。但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質量正在逐步提升。在錯綜復雜的形勢面前,既要勇于直面行業面臨的困難與挑戰,又要學會從行業發展大勢中看到未來和希望,更要善于找到服務實體經濟和解決問題的鑰匙和路徑。
2019年12月18日,協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融商一帶一路法律與商事服務中心在北京簽署協議,就證券投資基金業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開展合作。協會會長洪磊介紹,協會受理的投訴事項從過去的一對一投訴、單一性投訴糾紛,到當前同一控制人下多個管理人多個基金產品集中違約,引發投資者群體性糾紛;從過去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的投資糾紛,到當前涉及投資者與銷售機構、托管機構、證券基金資管計劃管理人等,糾紛事項復雜多樣。洪磊還指出,協會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是基金法對協會職責提出的明確要求,三方簽約積極拓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四、典型案例
基金銷售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導致投資者損失的責任如何承擔? —— “基金銷售機構未充分盡到適當性義務及信息披露告知義務,與投資者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的損失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應對投資者主張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案涉基金時,未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狀況,且疏于對金融產品的了解和關注,對損失的發生亦具有較小的過錯”
案件:黃美珍與中大期貨有限公司永康營業部、中大期貨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9)浙0784民初2945號】
主要事實:被告系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在未對案涉基金所涉底層資產的重大訴訟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其銷售人員即向原告進行推介并承諾固定年化收益率,并且,被告銷售人員還偽造原告收入證明,使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資者準入條件的原告成為案涉基金的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并支付基金認購款。后基金產品期限屆滿,原告僅收到兩筆案涉基金的分紅款和清算款,而未能按期贖回投資本金及基金收益,遂向法院訴請被告返還投資本金及利息損失。
裁判觀點: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以及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本案中,兩被告在推介案涉基金前,未對基金所投受益權所涉底層資產的重大訴訟進行調查核實,也未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更未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直接影響了原告的投資決策以及最終的投資結果。其次,本案被告的銷售人員向原告銷售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將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投資者引入私募基金投資領域。第三,被告銷售人員在向原告銷售案涉基金時,存在承諾固定收益的表述,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投資者極易受到誤導進而購買金融產品,其行為違反了適當推介義務。綜上,被告違規推介案涉基金,未充分盡到適當性義務及信息披露告知義務,將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原告引入私募基金領域,其行為存在重大過錯,與原告購買案涉基金后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的損失結果亦存在因果關系,應對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購買案涉基金時,未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狀況,且疏于了解和關注金融產品,對本案損失的發生亦具有較小的過錯。為體現公平原則,考慮原告已實際收回的投資收益以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賠償原告100%投資本金,其余利息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