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1年4月/總第38期)

一.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1年4月9日和2021年4月23日分別發布《關于注銷北京創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44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關于注銷北京市海上絲綢之路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等8家期限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并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北京創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5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52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1年4月16日發布《關于注銷上海愛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15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上海愛投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15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15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 典型判例

 

1.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合格投資者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基金投資者在明知自身并非合格投資者的情況下,仍然簽訂相關合同,其損害的是自身利益,并未損害金融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該等合同當屬合法有效


案件:江蘇壹澤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與達孜縣鼎誠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二審【(2020)京民終114號】


主要事實:中融信托公司、鼎誠資本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分別系鼎彝投資中心(即案涉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其兩方與穩嘉股權企業、穩嘉股權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壹澤資本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共同簽訂了《轉讓合同》并約定,中融信托公司向穩嘉股權企業轉讓鼎彝投資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額。隨后穩嘉股權企業僅如期支付了部分轉讓對價,其后又要求單方解除《轉讓合同》并要求中融信托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對價。中融信托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轉讓合同》并向穩嘉股權企業主張逾期支付轉讓對價的違約責任。而穩嘉股權企業主張其并非合格投資者,因而《轉讓合同》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規定,應屬無效。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請,判令解除《轉讓合同》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被告不服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監管部門制定有關合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進行投資而受到損失。即便穩嘉股權企業并非合格投資者,但由于穩嘉股權企業在明知自身并非合格投資者的情況下,仍然與中融信托公司簽訂《轉讓合同》,其損害的是自身利益,并未損害金融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轉讓合同》的效力不受穩嘉股權企業是否為合格投資者的影響。因而《轉讓合同》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系合法有效,遂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私募基金投資者有權查閱的企業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該等知情權與《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保密義務并不沖突


案件: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詢合伙企業、德清元古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光瓊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二審【(2021)浙05民終290號】


主要事實:張光瓊(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作為私募基金投資者與元古投資咨詢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分別簽訂《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入伙協議》《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并根據約定支付了投資款,其后雙方因對張光瓊行使知情權發生爭議,未能協商一致,張光瓊遂訴至法院要求查閱其投資的私募基金德清厚道泰宇管理咨詢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等資料。一審法院支持了其訴請,被告不服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會計賬簿作為合伙企業重要的財務資料,其數據來源于會計憑證,只有會計賬簿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會計憑證,才能真實反映合伙企業的資產經營狀況。合伙人在行使會計賬簿查閱權時,對于會計賬簿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的判斷,必然要借助會計憑證的查閱才能實現。合伙人也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會計賬簿的記錄與合伙企業的實物、款項的實有數額是否相符,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才能真正地使合伙人了解和掌握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充分保護合伙人的知情權,此外,該權利與上訴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保密義務并不沖突。因此,一審認定張光瓊有權查閱的企業財務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編輯于:2022-05-2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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