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依法取得一劃撥土地,批準是用來建經濟適用房,但我公司沒有資金建房,于是想與房地產公司聯合建房,對方出資金,但一切手續都是以我們公司的名義辦理,整個市場運作我們不參與,房屋建成出售給職工以后其余的向社會出售(預售),其中出售給職工的是以經濟適用房標準出售的,這種形式合法嗎?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答:
以劃撥土地與他人聯建,這種形式不合法,這是一種變相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風險主要在出資方,它的權益只能通過不合法的合同得到,這得不到法律保護。另外在劃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向社會出售須補辦國有土地出讓手續。
楊春寶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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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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