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申報納稅辦法為:
  (一)企業、單位納稅人年度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可按四個季度平均繳納。對年度應納稅額較少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繳納。
  (二)個人納稅人年度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繳納期限。
  (三)納稅人在年度中發生土地使用權變更(包括轉讓、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繳納的稅款,應當在變更時申報繳納。
  (四)納稅人按季納稅的,應分別在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按半年納稅的,應分別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
  二、按照規定納稅人的計稅土地面積應根據有關資料計算確定的,可由納稅人按照有關房地產登記資料和相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記載的面積計算,并提供相關依據(原件和復印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作為計稅土地面積。
  三、納稅人無法按照規定計算計稅土地面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計算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計算確定納稅人計稅土地面積后,應先向納稅人核發《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預核通知書》。納稅人自收到該通知書30日內未提出復核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期滿后的10日內向納稅人換發《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核定通知書》。
  (二)納稅人對預核的計稅土地面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預核通知書的30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上述復核申請后的30日內作出答復,并核發《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復核通知書》。
  (三)納稅人應在收到《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核定通知書》或《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復核通知書》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根據《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環線以外經市政府批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從2007年度起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區域的具體范圍經市政府批準后另行通知。
  五、根據《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規定,外環線以外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從2007年度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征收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稅務局意見后確定。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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