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10號和財稅〔2006〕21號文件等規定,現對本市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滬地稅流〔2005〕59號文件的規定,普通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1.0以上;(2)單套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下;(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間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均為非普通住房。


  二、個人轉讓普通住房的,仍按規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改善居住條件轉讓非普通住房,居住滿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征收。


  三、從2007年7月15日起,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凡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轉讓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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