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2、存儲轉發類業務; 3、呼叫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5、信息服務業務。 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三、對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四、信息產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澳門與內地合資經營第一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進行審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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