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組建內資合資公司經營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最近,發現有少數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為了發展業務、擴大市場規模,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與國內其他單位成立新的中資合資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并授權新的合資公司經營其電信業務。為了規范其經營行為,加強電信市場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現對合資經營電信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持證單位成立的合資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應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經營電信業務時,應單獨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持證單位在合資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時,合資公司應由持證單位將合資公司的有關情況報發證部門(信息產業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備案。并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其業務種類、服務城市范圍等均應與持證單位的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保持一致。原則上持證單位在一個地區同一項電信業務不應設多個合資公司。


三、持證單位在合資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下時,持證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將其電信業務經營權授于合資公司,合資公司應作為新的主體重新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該合資公司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按《電信條例》和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持證單位間接投資成立的合資公司(如以合資公司名義再成立新的合資公司),該間接合資公司經營電信業務需按上款的規定重新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現有持證單位已成立控股51%以上合資子公司的,應盡快將所有合資子公司的名單及地址、合資各方及公司基本概況等上報發證單位;現有持證單位已成立控股51%以下合資公司未辦理經營許可證而在經營電信業務的,要求合資公司盡快補辦經營許可證手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持證單位尤其是其合資公司經營電信業務的監管。拒不執行本文規定的,將按照《電信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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