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各音像出版單位和復制單位: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際著作權條約的實施,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精神,防止未經授權或假授權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保護著作權人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家版權局決定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進行登記。具體辦法如下:
一、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各種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圖書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應將出版合同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出版音像制品種類包括:錄音帶、錄像帶、激光唱盤、激光視盤及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應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權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權,并簽訂合同。合同應包括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稱,著作權人和有關權利人名稱或姓名,導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發行數量、出版范圍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簽訂后應將合同報國家版權局進行登記。由境外音像制品權利人授權或轉讓其他人后再授權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還應出示原授權或轉讓合同。
三、音像出版單位向國家版權局申請登記時,應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國家版權局登記后在合同上加蓋國家版權局合同登記章,將合同正本退還音像出版單位。為應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單位也可用傳真方式將合同報國家版權局,同時將合同正本寄送國家版權局。音像出版單位還應將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備案。
四、國家版權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記表(見附件一、附件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記表(之一)及附表適用于主要錄制音樂作品的音像制品,如錄音帶、激光唱盤、卡拉OK錄像帶和卡拉OK激光視盤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記表(之二)適用于以錄像帶、激光視盤等形式出版外國電影、電視劇等和其他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單位可事先填寫合同登記表的有關內容并將合同登記表與合同一并送國家版權局進行登記。
五、凡屬國家版權局指定境外認證機構事先認證范圍的,音像出版單位還應要求對方提供由認證機構開具的權利證明書。目前,國家版權局已指定香港影業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協會(IFPl)為其會員的認證機構(權利證明書樣本附后)。有關上述兩個協會會員的情況可向國家版權局查詢。
六、國家版權局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登記,并定期將登記合同主要事項(雙方當事人、授權內容)予以公告。
七、音像出版單位應在音像制品上注明合同登記號。對不進行合同登記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單位,國家版權局將視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理,并建議音像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理。因履行未登記的合同而造成侵權的,國家版權局將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從重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音像出版單位在委托音像復制單位復制出版境外音像制品時,除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定與音像復制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外,還應向音像復制單位出示經過登記的出版合同 。
九、音像出版單位與境外音像出版單位合作出版音像制品,應簽訂合作出版合同。有關合同登記的辦法按上述規定執行。
十、為配合出版外國圖書而出版外國音像制品的合同,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進行登記,具體規定按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出版外國圖書進行合同登記的通知 》(國權〔1995〕1號)執行。
十一、本通知施行前發布的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區的音像出版單位和復制單位,并監督本地區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合同登記工作,定期檢查合同登記情況,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報國家版權局。國家版權局將視情況授權地方版權局對未進行合同登記而侵權的音像出版單位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