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問題的意見










浙江省版權局:


  《關于杭州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等問題的請示》(浙權〔2003〕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被投訴人的計算機軟件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下稱軟件條例)的規定,被投訴人不能證明其制作、發行的作品、計算機軟件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投訴人XX電腦控制設備廠的軟件已經有關部門認定與投訴人的軟件絕大部分相同,因此,應當對自己制作軟件的合法來源提供證據,如果提不出合法來源,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理解軟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軟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的情況下,軟件可以相似或者相同,而不發生侵權。但相似或相同的軟件必須是各自獨立創作產生的,而不能是抄襲或者復制他人已有軟件的結果。


  在軟件著作權糾紛中,被訴方以“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為由,為其軟件與他人軟件相同或者相似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說明其表達方式有限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以上答復,供參考。


  


附件:《關于杭州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等問題的請示》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關于杭州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等問題的請示  


國家版權局:


  最近,杭州市版權局就如何處理杭州XX電腦繡花機廠與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遇到的問題向我局請示,事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2月下旬,杭州版權局接到杭州XX電腦繡花機廠投訴,反映該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件〔軟著登字第0007573號〕(附件1)被XX電腦控制設備廠解密復制,構成侵權”。同時,該廠還提供了2002年12月30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報告[中版鑒定〔2002〕第(012)號](附件2)、2003年1月6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給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件3)。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杭州市版權局針對軟件程序是否獨立創作、兩軟件相同是否系表達形式有限等問題進行了調查取證。經多方查證,XX電腦控制設備廠至今未能對其“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計算機軟件提供獨立創作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根據中版鑒定〔2002〕第(012)號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的法律意見書,以及XX電腦控制設備廠未能提供獨立創作軟件程序的事實,杭州市版權局初步認為,XX電腦控制設備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軟件涉嫌構成對杭州電腦繡花機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件的侵權。


  為了準確把握法律法規精神,并考慮到XX電腦繡花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軟件也已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3182號〕(附件4),而目前又很難對兩軟件相同表達形式是否有限作出鑒定。鑒于上述情況,我局現特請示:1、XX電腦控制設備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軟件是否已構成對杭州電腦繡花機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件的侵權;2、如何理解《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對兩軟件表達方式競合如何進行鑒別?


  請予示復。   


  附件:


  1、“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07573號)


  2、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書(中版鑒字〔2002〕第(012)號)


  3、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法律意見書


  4、“襪機電腦控制程序V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3182號)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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