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明確監管要求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股票公開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司,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或者定向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東情況、公司治理情況;
   (二)公司主要業務、產品或者服務及公司所屬行業;
   (三)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定向發行說明書還應當披露發行對象或者范圍、發行價格或者區間、發行數量。
   非上市公眾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及投資者的需求,更加詳細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況。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非上市公眾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對股東或者市場質疑的事項應當及時、客觀地進行澄清或者說明。
   三、信息披露平臺。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本著股東能及時、便捷獲得公司信息的原則,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信息披露平臺,如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網站(nlpc.csrc.gov.cn)、公共媒體或者公司網站,也可以選擇公司章程約定的方式或者股東認可的其他方式。無論采取何種信息披露方式,均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股票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通過證券交易場所要求的平臺披露信息。
   四、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礎上,對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制定更詳盡、更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公司應當按照從高從嚴的標準遵守證券交易場所的相關規定。
    五、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按照本指引進行披露。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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