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風控之創始人股權轉讓限制及股權兌現條款

    一旦私募投資機構對被投企業注入了資金,則如何確保創始管理團隊的長期穩定性便成了重中之重,限制創始人轉讓被投企業股權以促使其持續持有被投企業股權,保持與私募投資機構利益一致,努力提升被投企業價值,就顯得十分必要。

    有些創業者為了將來融資及上市考慮,使用境外架構,設立離岸公司再返程投資于境內實體企業,因而,在融資時也將境外離岸公司作為主體,私募投資機構在投資該離岸公司時,則可在離岸地法律框架下靈活運用所謂“股權兌現”(Vesting)條款以實現上述限制創始人退出被投企業的目的。由于我國公司法實行法定資本和資本維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購股權,所謂注銷股份也需要依法經過減資程序,因而,“股權兌現”條款在我國公司法下并沒有可行性。不過,只要經過適當設計,詳細約定限制創始人轉讓被投企業股權的條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創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業價值的作用。


    創始人股權轉讓限制及股權兌現條款的制訂要點包括:創始人的股權在其離開被投企業之前屬于創始人,只是該等股權的兌現(包括兌現時間和兌現比例等)須受到創始人股權兌現條款的制約;需確定股權兌現期的起算日;定義受限股權的范圍;確定回購股權的價格。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條款解析和制訂要點,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購買鏈接:

https://u.jd.com/WIch5Wx

私募股權基金風控之創始人股權轉讓限制及股權兌現條款 - 法律橋-上海楊春寶一級律師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00mml.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