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終152號2019-04-29租賃合同糾紛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昱輝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縣姚莊鎮。
法定代表人:李仙壽,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縣澤暉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曹縣磐石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馬濤,該公司董事長。
以上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寶、周晨黠,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菏澤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曹縣。
法定代表人:孫德林,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國慶,男,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占民,山東君誠仁和(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浙江昱輝投資有限公司、曹縣澤暉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菏澤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17民初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二審提交的《屋頂租賃之解除協議》、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曹縣供電公司營銷部《關于曹縣普未鯤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澤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青菏北路西側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意見函》等證據效力,直接影響案涉《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屋頂租賃協議》的權利義務關系內容及法律后果,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17民初9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曹縣澤暉光伏發電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1800元予以退回。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岳彩林
審判員 婁勇軍
審判員 曹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 策
最后編輯于:2020-07-18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