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權屬調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房屋權屬調查管理,規范房屋權屬調查行為,根據《物權法》、《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房屋權屬調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調查業務范圍)


  房地產權利申請人、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調查機構(以下簡稱調查機構)辦理下列房屋權屬調查業務:


  (一)在建房屋的權屬調查及房屋建筑面積預測(以下簡稱房屋預測);


  (二)建成房屋的權屬調查及房屋建筑面積實測(以下簡稱房屋實測);


  (三)房屋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變更調查;


  (四)房屋滅失調查;


  (五)房產平面圖修測(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狀及相關地形要素等修測);


  (六)其他有關規定要求的房屋調查。


  房地產登記機構在登記審核時,發現申請登記事項的有關情況需要實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調查機構實地查看房屋權屬狀況。


  房地產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滅失房屋的注銷登記前,可以委托調查機構進行房屋滅失調查。


  房屋管理部門在履行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時需要房屋調查的,可以委托調查機構進行房屋調查。


  第四條(調查程序)


  房屋權屬調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托;


  (二)受理;


  (三)下載基礎數據;


  (四)實施房屋調查;


  (五)上傳成果數據;


  (六)出具成果報告。


  第五條(委托調查)


  委托人應當向調查機構明確委托辦理的房屋權屬調查事項,并按照本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條(房屋預測的資料提供)


  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委托辦理房屋預測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托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項目表;


  (四)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總平面圖、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圖;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號;


  (六)調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房屋共有建筑面積攤算的,還應當提供房屋專有部位和共有部位使用狀況說明。


  房屋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及業委會用房有批準意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民防管理部門對民防工程有批準意見的,還應當提供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地名管理部門對地名有批準意見的,還應當提供地名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房屋實測的資料提供)


  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委托辦理房屋實測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托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項目表;


  (四)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總平面圖、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圖;


  (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六)建筑竣工總平面圖、房屋建筑竣工平面圖;


  (七)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號;


  (八)調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房屋共有建筑面積攤算的,還應當提供房屋專有部位和共有部位使用狀況說明。


  涉及機動車庫車位建筑面積測算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庫車位批準文件。


  房屋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及業委會用房有批準意見的,還應當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民防管理部門對民防工程有批準意見的,還應當提供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地名管理部門對地名有批準意見的,還應當提供地名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辦理過房屋預測的項目,還應當提供調查機構出具的房屋預測的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存量房地產因合并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無法提交記載土地狀況的房地產權證的,應當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八條(房屋變更調查的資料提供)


  房屋因改變用途、分割、合并、改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發生自然狀況、權屬狀況變化,委托辦理房屋變更調查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托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


  (三)證明房屋變更事實的文件;


  (四)調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房屋滅失調查的資料提供)


  房屋因倒塌、拆除而滅失后,委托辦理房屋滅失調查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托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三)委托人出具的房屋滅失情況書面說明。


  第十條(復印件校驗)


  提供的資料為復印件的,委托人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調查機構應當將復印件與原件進行校驗。


  第十一條(建設設計變更批準證明提供)


  房屋權屬界線與規劃核準建筑施工平面圖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向調查機構提供有關建筑設計變更的批準證明。


  第十二條(基礎數據下載)


  調查機構接受房屋調查委托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房屋調查成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成果部門)提供基礎數據下載。


  成果部門應當在收到下載基礎數據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權籍管理信息系統內有關房屋權屬調查項目的基礎數據下載給調查機構。


  第十三條(房屋調查實施)


  調查機構在收到成果部門下載的基礎數據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受托的房屋權屬調查工作,并將房屋權屬調查數字化成果數據(以下簡稱成果數據)傳送給成果部門。對于疑難復雜的房屋權屬調查項目,調查機構實施房屋權屬調查期限可延長至60日。


  第十四條(成果數據上傳)


  成果部門應當在收到成果數據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房屋權屬調查數字化成果數據格式的比對。


  數據格式合格的,成果部門應當將房屋權屬調查的數字化成果數據上傳到房地產權籍管理信息系統,并向調查機構提供系統自動生成的附有成果數據上傳條形碼的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電子文檔。


  數據格式不合格的,成果部門應當及時向調查機構說明理由并退回成果數據。調查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果數據修改,并向成果部門重新傳送成果數據。


  第十五條(房產平面圖修測)


  調查機構進行房屋建筑面積實測或者房屋滅失調查時,應當一并進行房產平面圖修測(即修測房屋的地理位置、平面形狀及相關地形要素)。


  調查機構進行房屋變更調查時,房屋平面外形變化的,應當一并進行房產平面圖修測。


  第十六條(數據刪除)


  調查機構完成房屋滅失調查后,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和成果部門出具房屋滅失調查表,經房地產登記機構注銷房地產權籍管理信息系統內滅失房屋的登記信息后,再由成果部門上傳房屋滅失調查成果數據,刪除房地產權籍管理信息系統內滅失房屋的樓盤表數據。


  第十七條(重新調查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成果數據上傳的房屋權屬調查成果因錯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重新辦理房屋權屬調查:


  (一)房屋預測后,房屋未預售的;


  (二)房屋預測后,房屋已預售但未辦理房地產預告登記的;


  (三)房屋實測后,房屋未辦理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


  (四)房屋變更調查后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第十八條(重新調查的數據上傳和材料提供)


  屬于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的,調查機構向成果部門傳送成果數據時,還應當提供成果修改原因文件及原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屬于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情形的,調查機構向成果部門傳送成果數據時,還應當提供成果修改原因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全幢房屋所有預購人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及原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屬于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四)項情形的,調查機構向成果部門傳送成果數據時,還應當提供成果修改原因文件及原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樓盤表信息更正情形)


  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經成果數據上傳的房屋權屬調查成果因錯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正房屋樓盤表信息的,應當按照房屋樓盤表信息更正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調查報告書的出具)


  房屋調查工作完成后,調查機構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加蓋調查機構印章及房屋權屬調查人員簽字的附有成果數據上傳條形碼的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有效期)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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