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是否構成“不合理的限制”需根據個案情況分析
?《草案》探索企業對數據競爭性利益的訴求
?《草案》刪除了對商業賄賂專條下“具影響?的第三?”的擬議闡釋
上海三位競爭法律師告訴PaRR,《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草案)》(下稱:《草案》)中包含禁?電商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簽訂獨家協議及對其進?“不合理的限制”的條款。
《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應的地?性法規。現?版本的《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為2011年修正版。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7年和2019年進?兩次修訂后,《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也須進?修訂和更新。
據PaRR先前報道,上海市?法機關——上海市??于10?9?公布《草案》并公開征求意?,意?征詢10?24?截?。
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草案》增加了有關禁?“不當限制選擇”的條款。
《草案》第???條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得利?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進?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條件。
通?律師事務所楊迅律師告訴PaRR,《草案》第???條是對電商平臺強迫平臺內經營者“?選?”?為的回應。
“?選?”指的是電商平臺強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與之進?獨家交易、不允許平臺內經營者與其競爭對?進?交易的?為。
?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級合伙?沙海濤告訴PaRR,《草案》第???條借鑒了《電?商務法》第三?五條的規定,旨在保護平臺內中?商家免于受到?平臺經濟上的限制。
?成律師事務所?級合伙?楊春寶表示,除獨家協議外,電商平臺強制性參加集中促銷活動也在《草案》此條規制之列。
楊迅表示,平臺?為是否構成“進?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條件”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他指出,應當評估平臺是否利?了其相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優勢地位,?預了平臺內經營者本身的經營活動,甚?損害了消費者?由選擇的權利。
《草案》規定,違反第???條規定的,處10萬元??幣(約合14,994美元)以上50萬元??幣(約合74,969美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幣以上300萬元??幣(約合449,816美元)以下罰款。
數據利益
《草案》的另?個亮點是加?了有關禁?“數據不當獲取和使?”的條款。
《草案》第???條規定,經營者利?技術?段獲取其他經營者?絡數據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商業規則、?業慣例。使?獲取的數據,不得損害被獲取?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公平競爭秩序。
楊迅指出,該條規定將數據確?為?種競爭性利益。
他表示,?前關于數據的法律權屬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是因為單純的數據不是創造性作品,中國也還沒有確?“數據庫權”的概念。他補充道,在中國?法把數據作為知識產權來保護。
但他指出,數據是有經濟價值的,數據的收集和維護需要資?和??成本,因此通過確?數據的“競爭性權益”來保護經營者的利益,是現?法律框架中的良好嘗試。
《草案》第???條規定,經營者獲取其他經營者的數據時應當遵循?業慣例。
楊春寶表示,這?的?業慣例包括遵守robots爬?協議以及?業協會發布的且多數企業認可的?律規章。Robots爬?協議是?站使?的?項標準,?于告知?絡爬?不應訪問或抓取?站的哪些內容。
楊迅表示,?前公認的規則是如果是可以公開訪問的數據即可爬取,但不能?于競爭?業。他舉例稱,咨詢機構可以收集?戶在?站上撰寫的評價?于分析餐飲業的商業模式,但此類數據不能?于創建競品?站。
商業賄賂
《草案》刪除了對商業賄賂專條下“具影響?的第三?”的擬議闡釋,?相關條?曾引發法律從業者之間的激烈爭論。
如PaRR今年7?所報道,之前版本的《草案》列出了第三?可被視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三)項下“利?職權或者影響?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的4個具體條件。
之前版本的《草案》規定,第三?與交易相對?具有管理關系、近親屬關系,或者是交易相對?的退休?員或與交易相對?退休?員具有近親屬關系的,可被視為“具影響?的第三?”。當前版本的《草案》則未包含這?具體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