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以下簡稱EDI)收費行為,統一本市EDI收費計算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國際貿易、運輸、通關等過程中使用本市EDI網絡的用戶,以及EDI市級中心和EDI行業中心(以下簡稱EDI中心)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門,上海市物價局是本市EDI價格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
第四條 本規則規定的EDI收費項目包括:入網費、基本使用費、通信連接費、信息處理費、數據存儲費、信息、數據查詢舉證費及特殊服務費等。
第五條 用戶應一次性向有關EDI中心交納入網費。EDI中心向用戶提供網絡終端、系統終端的使用權和為用戶終端設備安裝、調試及操作使用培訓等服務。
第六條 EDI中心為用戶提供開放終端、存證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日常管理性服務,應向用戶收取網絡基本使用費。
第七條 用戶通過EDI網絡傳輸電子信息,EDI中心應向用戶收取通信連接費。
第八條 EDI中心對用戶傳輸的數據進行必要的整理和存證等處理后,提供給用戶使用,應向用戶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分為單證處理費(境內/境外)和跨網信息傳輸費(境內/境外)。
第九條 EDI中心為用戶傳輸的數據,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國際慣例,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免費存儲服務;超過規定期限,應用戶要求需繼續存儲數據的,可以向用戶收取數據存儲費。數據存儲費分為在機存儲費和脫機存儲費。
第十條 EDI中心為用戶提供各類數據、信息查詢服務和數據舉證服務。可以向用戶刷取信息、數據查詢費和舉證費。
第十一條 EDI中心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報文、代碼轉換、EDI單證制作、專用軟件 (EDI中心為推進EDI軟件的統一和優化,對用戶終端的 EDI專用軟件代為訂購或者開發的,可以向用戶收取專用軟件費)、EDP系統開發、加密,上崗資質培訓和咨詢等特殊服務,可以收取特殊服務費。特殊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EDI中心與 用戶協商,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以協議形式確定。
第十二條 EDI入網費和基本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企業可以視情適當下浮執行,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信息辦制定發布;市場調節價由EDI中心與有關用戶之間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EDI業務實行下列計費辦法:
(一)每張報文以千字節為計費單位的,不滿一個一千字節按一個一千字節計算;
(二)每次上網時間以分鐘為計費單位的,不滿一分鐘按一分鐘計劃;
(三)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一日24小時計算,不滿24小時按一日計算;
(四)以月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歷月計算,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四條 本規定以人民幣為計費單位,實行境內、境外分段計費辦法。境內傳輸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境外傳輸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以外幣進行結算。
第十五條 EDI費用的結算、收取和支付,由EDI中心與用戶之間或者EDI中心之間按照規定的業務流程通過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EDI中心不能準時提供數據或者提供的數據不完整,EDI中心除對負責重新傳輸的數據不能收費外,還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計收。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由市場價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物價局會同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