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甲、乙、丙三公司共共同發起成立丁公司,并已上市。現因乙公司以前的老債務,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丁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丁公司提出乙公司雖然以其全部資產入股共同發起成立公司,但公司成立至今,乙公司資產實際沒有移交,公司也沒有撤銷,一直到2000年還繼續以乙公司法人的名義在工商局年檢注冊,仍具獨立法人資格,債務應由乙公司自己承擔,丁公司不應承擔。請問:乙公司是否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青天網友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一般而言,公司無須對其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公司及其股東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人”。但是根據您所述,似乎乙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入股,或者說是并入了丁公司,那就要具體分析。一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存續應以工商登記為準,乙公司既然沒有注銷登記,其在法律上依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楊春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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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