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等多地上市的世界級的光伏制造銷售企業,多年前與中國一家民營企業合資設立中外合資多晶硅公司。經數年運營,該合資公司雖然取得長足的發展,但是,由于合資雙方經營理念分歧嚴重等原因,雙方決定終止合作,由中方收購外方所持全部股權。對于股權轉讓款,雙方同意部分以貨幣支付,部分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外方對于充抵量有決定權。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該合資公司已經變更為內資公司,中方雖也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包括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尚有人民幣1.37億余元沒有支付,而中方對于外方的付款及供貨請求卻置之不理,并采取回避策略。外方被迫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申請仲裁,要求中方以貨幣方式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中方對此提出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股權轉讓款已轉化為預付款等十多項抗辯。楊春寶高級律師率領的律師團隊接受外方委托作為其仲裁代理人,詳細分析了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邏輯關系以及履行情況,著重指出外方依照協議享有貨幣支付選擇權,并以適當方式通知了中方。經過一年多的審理,仲裁庭支持了申請人的觀點,裁定中方支付股權轉讓款并承擔仲裁費用。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