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我家原來住的房子是用我公公的名字買的他們單位的福利房,原來一直說等房產證下來就過戶到我家老公的名下,可是還沒有來得急過戶,我公公就去逝了!現在我婆婆已經答應將房子過戶給我們,但是,我不知道要有什么手續?還有,就是房子一但過戶到我們的名下,是不是就是屬于我們倆個人的房子?他媽媽還有沒有再反悔的權利?是不是可以再將我們的房子收回?她是否還有這個權利呢? 北大法律信息網網友
首先要明確您公公是否已經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假定已經取得,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該房屋應歸您公婆共有。您公公去世后,該房屋應作為遺產依法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0條,配偶、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您婆婆和您丈夫都有繼承權(假定沒有其他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欲將房屋過戶到您丈夫名下,就涉及到繼承和贈與雙重關系,即您丈夫繼承他應得的份額,同時您婆婆將屬于她的部分也贈與給您丈夫。因此必須由您婆婆立下字據,將上述內容描述清楚,最好能公證,然后據此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一旦過戶,該房屋已登記在您丈夫名下,你婆婆即不能反悔。 楊春寶 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