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從年初因新冠疫情致使線下消費停擺,直播帶貨被商家當作救命稻草迎來電商的升級爆發,到歲末以“辛巴糖水燕窩事件”和“羅永浩假羊毛衫事件”沸沸揚揚地收尾,電商界熱“出圈”了的直播帶貨無疑是貫穿2020全年的關鍵詞。而隨著國內生產的恢復、海外購物的猛增,跨境電商們終于捱過了網絡銷售的寒冬,在“冰與火之年”里實現逆勢增長。然而,在直播帶貨、跨境電商等電商新業態高歌猛進的同時,電子商務既有的如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侵害個人信息等諸多問題則被指數級地放大,近來其頻頻“翻車”的表現更是昭示了其中風險。
面對野蠻生長、亂象叢生的電子商務行業,國家監管部門持續加強監管與規范,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楊春寶律師團隊擬以此文對2020年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簡要梳理,以期為電商行業從業者提供有益參考。
一、直播電商的相關規定
1.《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1月5日制定出臺《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相關主體,特別是網絡平臺和網絡直播者的法律責任。《意見》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壓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等四部分內容。《意見》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網絡平臺、商品經營者、網絡直播者等三大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梳理,分層次進行責任劃分。此外,《意見》主要對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禁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禁止發布的商業廣告、規范廣告審查發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同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意見》在公示有關資質、提供基本經營信息和網絡平臺提供技術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還列舉了目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電子商務違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等八大重點違法行為,并明確應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2.《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
為規范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促進網絡直播營銷業態的健康發展,中國廣告協會于2020年6月24日發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以下簡稱“網絡直播規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該規范系國內出臺的第一個關于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專門規范,適用于商家、主播等參與者在電商平臺、內容平臺、社交平臺等網絡平臺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
(1) 商家
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主體,其應亮證亮照經營,提供真實信息并及時更新,銷售/提供合法并不存在安全風險的商品/服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提供退換貨等售后服務。
(2) 主播
指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與用戶直接互動交流的人員。主播應了解與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的知識,并掌握一定專業技能;提供真實信息并及時更新,進行實名認證;發布的商品、服務內容與鏈接應保持一致且實時有效,保證直播的信息真實、合法;不得損害商家、網絡直播營銷平臺合法利益;應提供真實的營銷數據,不得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或騙取商家傭金。主播以機構名義進行直播活動的,主播機構應當對簽約主播的行為負責。
(3)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
指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各類社會營銷平臺,包括電商平臺、內容平臺、社交平臺等,其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平臺規則。此外,電商平臺類經營者應加強對入駐商家主體資質規范,督促商家公示營業執照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內容平臺類經營者應加強對入駐商家、主播交易行為規范,防止主播采取鏈接跳轉等方式,誘導用戶進行線下交易;社交平臺類經營者應規范內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誘導用戶繞過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組進行線下交易。
(4) 網絡直播營銷主播服務機構
指培育主播并為其開展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提供服務的專門機構(如MCN機構等)。其應取得相應經營主體資質,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簽約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主播,還應與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積極合作,落實合作協議與平臺規則。
(5) 用戶
指使用互聯網直播信息內容服務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即網絡直播服務的最終用戶,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平臺管理規范,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利用直播平臺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廣告協會進一步指出,對違反該自律規范的,其可視情況進行提示勸誡、督促整改、公開批評,對涉嫌違法的,將提請政府監管機關依法查處等。
3. 《直播電商人才培訓和評價規范》
浙江省電子商務促進會于2020年6月30日發布《直播電商人才培訓和評價規范》(以下簡稱“直播人才規范”),該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該規范系國內首個針對直播電商從業人員的規范標準,適用于浙江省內教育機構、培訓機構、實訓基地等對直播電商從業人員的培訓與管理,規定了直播電商人才的技能層級、專業知識基本內容、技能培訓與實訓、人才測評認證等相關內容。
直播人才規范將直播電商從業人員技能按層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種,并將涉及到的直播電商知識體系劃分為四大知識結構:經濟知識結構、管理知識結構、技術知識結構以及綜合知識結構。直播人才測評認定可以通過自主申報考核來定級,申請不同層級電商師分別對應不同的從業年限(2年、4年和8年)和學歷要求,申報后還要參加測評考試,內容主要為電商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實踐技能業務方向模塊和電商職業道德三大板塊。在通過這一系列的測評考核后,才能獲得由行業協會與認證機構統一頒發的職業技能水平證書,并根據知識掌握情況申請對應的測評報告。
二、跨境電子商務的相關規定
(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1. 《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
國務院于2020年4月27日發布該批復,除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之外,還提出應著力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探索創新,要進一步實行對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將具備條件的綜合試驗區所在城市納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范圍,支持企業共建共享海外倉。
(二)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進口商品退貨監管
1. 《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使跨境電子商務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關總署于2020年3月27日發布《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明確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退貨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同時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并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退貨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為優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監管,海關總署于2020年3月28日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明確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并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應稅款不予征收,并調整消費者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退貨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
1. 《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于2020年6月12日發布《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確其適用范圍為“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前者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對參與的境內企業要求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后者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對開展跨境電商企業,要求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此外,針對通關管理提出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等。
2. 《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范圍。明確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執行,上述公告內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1.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根據《辦法》,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辦法》還規定了相關網購商品的退貨程序,并進一步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及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辦法》明確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等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等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辦法》還對“商品完好”的標準進行了規定,即: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2.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
為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的安全與召回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2月28日發布《關于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
《公告》要求,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并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對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費品,不得再次銷售。此外,《公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采取多種措施實施動態監測,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開的缺陷消費品信息,應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上銷售的程序。
四、涉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
1.《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對于上述兩份司法解釋的具體評介請詳閱楊春寶律師團隊的《快評:最高法司法解釋規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
五、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其他規定
1. 《關于2020年增補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通知》
為進一步優化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發展布局,提高示范創建水平,更好發揮其在培育中小電子商務企業、激勵新技術應用、促進模式業態創新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帶動創業就業、促進精準扶貧和消費升級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商務部根據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評價辦法》,對現有112家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薦的59家其他優秀電子商務園區進行了綜合評價。根據綜合評價結果,經綜合考量,通過網上公示等程序,決定增補萬香國際創新港等15家優秀電子商務園區為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
2. 《關于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工作的通知》
為充分發揮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在保供應、促消費、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商務部、國家郵政局于2020年4月14日發布《關于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著力解決電商配送“最后一公里”問題,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劃,提供用地保障、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加快推動快遞車輛便利通行,完善城市郵政快遞車輛的配送停靠、裝卸等作業設施,對新能源車落實差別化通行管理政策;加強農村快遞物流體系建設,繼續擴大電子商務進農村覆蓋面;深化先進信息技術在電商和快遞物流領域應用,加強大數據、云計算、機器人等現代信息技術和裝備應用,推廣庫存前置、智能分倉、倉配一體化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