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使用規定(已失效)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的管理,規范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的使用,依據《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負責協助對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屬商務部所有。有兩種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供選用,標識由標準圖形、標準字體和標準色彩及輔助色彩構成,建議使用首選標識。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及其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及輔助色彩分別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第五條 被授予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稱號的品牌,其企業可以在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


  第六條 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七條 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八條 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只能使用在與獲得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稱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第九條 依據《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被撤銷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稱號的企業或個人,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


  第十條 依據《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被授予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的品牌所有權變更后,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的使用權隨之變更。


  第十一條 未被授權使用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稱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冒用和偽造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


  第十二條 對最具市場競爭力品牌標識的保護,依照《商務領域品牌評定與保護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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