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確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主體資格的真實性,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上交易秩序,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電子數字證書,是在互聯網上確認經營主體資格的證明件。 第三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依法對本市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登記注冊、利用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和使用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應當依照本辦法。 第五條 申請設立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核準登記注冊,同時核發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 申請新增互聯網經營范圍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核準變更登記注冊,同時核發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 第六條 申請設立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或者申請新增互聯網經營范圍的,在提交開業申請或者變更材料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域名登記證復印件(使用他人網站的,應當提交該網站的域名登記證復印件和該網站許可使用其信息空間的文件); (二)網絡提供商的證明文件; (三)相應的服務器類型和IP地址的證明文件。 利用自己網站為他人提供交易平臺,提供交易信息上傳業務的,除前款規定應提交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規著和用戶協議; (二)有關網絡管理人員的證明文件。 前二款規定提交證件復印件的,應當當場出示原件。 第七條 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記載營業執照正本中的主要登記事項和以下事項: (一)自營網站的域名或者委托上傳交易信息的網站的域名; (二)前項中有關網站的IP地址; (三)已取得的可以從事相關商品及服務的許可證及其有效期; (四)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的有效期。 前款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條 凡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使用。 凡有獨立域名,并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指定的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專用標識。 凡接受委托,在自己的網站上為他人提供交易平臺,上傳交易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網站內設置公示委托人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標識的網頁,并在網站主頁醒目處設置連接窗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偽造、變造、擅自復制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使用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超過有效期未申請變更的,或者不再具備互聯網經營資格和條件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停止使用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并責令其停止使用。 對因違法經營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同時責令其停止使用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以前已經登記注冊的互聯網經營企業,可以參照本方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并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絡版管理試行辦法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