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伙購買煤炭并轉手謀利,一人拿錢后不分,怎么辦?

法律橋網友請問: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資40萬元合伙購買煤炭,因關系要好,口頭商定獲利平分。煤炭買進后由李某負責轉賣。賣后結帳,李某未按商定將40多萬給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種理由拖延。
1、買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兩人,但買煤時收貨簽字都是由他一人簽的。
2、我手頭有甲方廠里開具的40萬元收條。
請問:我現在應該如何追回這筆錢呢?李某自己的簽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證明我給了甲方錢而甲方沒有把貨發給我呢?如果要訴訟,應該以誰為被告比較好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你本人有沒有在購買煤礦的合同上簽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簽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兩人,則該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與煤廠一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現在李某已經簽收煤礦,也就是說煤廠也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現在尚存的法律關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間,也就是你們之間的合伙關系的處理問題,由于你跟他之間沒有簽訂合同,該購買煤礦的合同能夠作為證據之一,除此證據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證人證明你跟他之間存在的這種合伙買煤的關系。起訴時應當列李某為被告,不應當列煤礦廠為被告(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爭取獲得煤礦場當時的經手人的同意讓他作為證人)。特別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財產,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再咨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對話偷錄,并在對話中體現出他欠我錢,這樣法院能采信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首先,目前采礦場的一張收據,僅能證明你曾經向該廠支付了40萬元,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還需要提供當時的跟煤礦廠簽訂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礦的資料以及其他能證明你們合伙的證據、證言等用以證明你跟李某合伙買煤以及李某沒有向你支付相應的款項,只要你能證明以上事實,則由李某舉證證明他已經向你支付了40多萬的款項,實際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至于錄音證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關于未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提到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則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第七十條)。且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我認為:你在談話中錄音,只要沒有采取其他強制手段(例如;脅迫),而是將兩人之間的交談完整的錄制下來,則應當不構成對對方權利的侵害,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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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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