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橋私募團隊主持推出《國資基金合規管理操作指南》。
2. 法律橋私募團隊代理的股權回購糾紛二審開庭審理。法律橋私募團隊代理私募投資人取得一審全面勝訴,被投企業創始股東不服,提起上訴。
3. 法律橋私募團隊楊春寶律師在鎮江舉辦的大成長三角資本市場論壇進行主題為“股權回購的攻與防”的分享,狄朝平律師主持“從監管導向出發看新形勢下證券業務的發展”圓桌討論。
4. 法律橋私募團隊楊春寶律師在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特佳投資集團聯合主辦,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協辦的“新形勢下的基金退出之道”醫療健康股權投資退出實務研討會上發表“基于醫療健康股權投資退出視角的私募管理人在投前、投后階段的風控要點”的主題演講。
5. 法律橋私募團隊楊春寶律師出席“滬港合作發展浦東峰會”。
二、協會各類公告和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于2024年10月18日發布公告稱,福建省榮毅投資有限公司等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協會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3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于2024年10月25日發布公告稱,深圳市融之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達到公示期滿一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完成情況報告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3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三、協會自律措施
協會于2024年10月11日發布一則紀律處分決定書載明,四川銀創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銀創”)存在未盡謹慎勤勉義務、違反專業化運營原則、制作誤導投資者產生剛性兌付預期的募集說明書的違規行為。據此,協會決定撤銷四川銀創管理人登記。
四、法律與監管動態
1. 協會召開第三屆資產管理業務委員會2024年工作會議
2024年10月10日,協會召開第三屆資產管理業務委員會2024年工作會議,圍繞私募資管業務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高資產管理機構核心競爭能力以及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等議題進行了深入研討。會議認為,行業應當積極貫徹落實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各類資管機構應當加強投研核心能力建設,嚴守合規風控底線,推動數字化轉型,不斷提升專業經營能力等。下一步,協會將在證監會指導下,持續提升備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透明化程度,充分發揮委員會平臺優勢,凝聚行業共識,加強交流合作,推廣實踐經驗,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2. 中國證監會主席吳清在2024金融街論壇年會的主旨演講
協會于2024年10月18日在官網發布吳清主席在2024金融街論壇年會上的主旨演講。吳清提到,第一,進一步打牢投融資協調發展基礎。要加快落實中長期資金入市指導意見,推進落實資本市場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各項舉措,進一步完善一二級市場協調發展機制等。第二,進一步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壯大。抓好新發布的“并購六條”落地實施,盡快推出一批典型案例,著力培育壯大耐心資本,綜合用好股、債、期等各類工具,完善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募投管退”支持政策,引導更好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第三,進一步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研究制定進一步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實施方案等。第四,進一步塑造良好市場生態。嚴懲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操縱市場、違規減持等行為等。
五、行業動態
根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MAX統計,在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0月 25日期間,投資、上市和并購事件共計發生310起,涉及總披露金額549.45億元人民幣。其中,發生投資事件共計164起,其中披露金額事件134起,共計193.47億元人民幣;發生127起并購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額為202.58億元人民幣;共有19家企業上市,總融資金額153.4億元人民幣。
六、典型判例
1. 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過程中應雙錄而未雙錄,且員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的,法院結合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判令銷售機構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
案件:王某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24)滬74民終889號】
主要事實:2021年6月,王某通過A銀行線上手機程序完成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為進取型(C5)。王某此前投資過理財產品。同日,王某在A銀行處認購風險等級為中風險的案涉私募證券基金產品,但A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未對王某進行雙錄。7個月后,王某擬贖回案涉基金產品,但A銀行客戶經理陸某稱贖回要虧70余萬元,告知王某不能贖回并承諾會保本保息:“支行會用另外的形式補給你的……利息不低于4.5”。2022年9月,陸某再次告知王某“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贖回”。同月,王某再次向陸某表示想贖回全部案涉基金產品份額,但陸某仍然表示“最好不要全部贖回”。為了償還自身債務,王某最終選擇贖回部分基金份額。2023年2月,王某向銀保監部門舉報A銀行在案涉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同年6月21日,銀保監部門就王某舉報事項出具答復書載明:A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應雙錄(錄音錄像)未雙錄情況,且客戶經理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次日,王某收到該答復書。截至該日,王某購買案涉基金產品的投資本金損失約為164萬元。后王某以A銀行曾作出收益承諾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A銀行賠償投資損失。
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向客戶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為,導致王某投資損失,A銀行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于王某,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資過理財產品,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并且,王某經評估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其當日購買的案涉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相匹配。故王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某A銀行侵權行為、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A銀行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銀保監部門于2023年6月21日對A銀行違規行為作出認定,次日王某已明知存在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王某并未及時贖回導致投資損失進一步擴大,之后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投資損失計算基準日應以2023年6月22日為宜。關于利息損失,A銀行員工承諾保本保收益,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規定,該承諾無效。故該利息損失,應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參考值。后王某和A銀行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合伙型私募基金對于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除名決議,但基金托管人不認可決議從而導致合伙企業無法進行對外投資、分配收益及支付合伙企業的費用的,合伙企業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
案件:廣州白鵝潭二號某某投資發展中心、廣州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糾紛【(2024)粵0103民初5880號】
主要事實: B公司與C公司、D公司和E公司于2021年9月簽訂案涉基金《合伙協議》約定:C公司為普通合伙人,B公司、D公司和E公司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出資應在收到執行事務合伙人的繳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內繳納;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會議召開的五個工作日前通知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C公司于2021年10月向B公司出具《繳款通知書》通知B公司繳納投資款。因B公司未按期繳款,C公司于2021年11月再次向B公司發函,要求B公司與其洽談后續繳納投資款的相關事宜。后C公司于2024年1月再次向B公司出具《催繳合伙出資款通知書》,通知B公司在30日內繳納投資款,否則B公司將面臨被除名的法律后果。但B公司仍未在催繳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繳款。C公司于2024年3月4日發出《合伙人大會通知》,召集全體合伙人審議B公司除名事宜,并備注B公司應回避表決。后案涉基金于2024年3月11日召開合伙人大會,經C公司、D公司和E公司一致同意通過關于將B公司除名的相關決議。但由于案涉基金的托管人不認可案涉基金單方面作出的除名決議,且《托管合同》約定投資項目劃款指令需B公司一方的復核人員蓋章,并應同時提交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外投資的合伙人會議決議,案涉基金《合伙協議》約定可分配資金的分配方案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導致案涉基金無法使用已托管的基金財產進行對外投資、分配收益及支付合伙企業的費用。故案涉基金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
裁判觀點: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企業法未規定合伙人有權提起確認合伙人會議決議有效之訴,故如合伙人不主動依據上述規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則不應通過國家強制力干預合伙企業自治范疇內的事務。在本案中,案涉基金對于為何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確認合伙人會議決議有效作出了解釋說明,即托管銀行不認可合伙人會議決議中的除名B公司決議,案涉基金無法使用銀行托管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分配收益及支付合伙企業的費用,故案涉基金訴請確認合伙人會議中除名決議有效有訴的利益,應當進行審查。
關于召集程序,C公司向B公司送達合伙人會議通知的時間,距會議召開不足五個工作日,存在瑕疵。
關于表決方式。根據《合伙企業法》和案涉基金《合伙協議》的規定,對于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將其除名。現有證據無法證實B公司對違反出資約定的行為提出異議或B公司已按期繳納出資,故對于B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的違約行為,法院予以確認。在2024年3月11日的合伙人會議中,關于將B公司除名的審議事項,案涉基金其他合伙人均表決同意,故合伙人會議決議中將B公司除名的決議表決方式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關于被告方面。除名決議已作為本案證據送達B公司。B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案涉除名決議,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B公司在三十日內對除名決議提出了異議,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視為對案涉除名決議無異議。
綜上,雖然本案合伙人會議的召集方式存在瑕疵,但是:第一,B公司收到會議通知時距開會時間也有四個工作日;第二,根據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B公司因未履行出資義務,故對決議無表決權,其他合伙人均已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同意案涉除名決議,即使案涉基金再次召開合伙人會議審議除名事項,表決結果亦不會改變;第三,B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舉證的權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四條的規定,本案合伙人會議召集程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故合伙人會議決議“同意將有限合伙人廣州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除名”于2024年3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