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怎么辦?

近日,隨著華為事件的持續發酵,以及美國“實體清單”中中國實體名單不斷被新媒體及自媒體披露,多家客戶的合規部或者法務部向楊春寶律師團隊詢問:其相關客戶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能否繼續與該等客戶合作,以及如果繼續合作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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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首先看看美國的“實體清單”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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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實體清單”(Entity list)是美國政府為維護其國家安全利益,作為出口管制的一個重要手段。而所謂“出口管制”則是指依據美國商務部頒布的《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以下簡稱“EAR”),對于原產于美國的產品、軟件和技術的出口和再出口的管制制度。

實體清單于1997 年2 月由美國商務部首次發布,被美國政府認為參與擴散活動(指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活動,從目前被納入情況看,基本上是指與被美國政府制裁的國家開展貿易的活動)的最終用戶均被列入清單。美國政府通過發布實體清單,以此明確告知美國出口商,在未得到許可證時,不得幫助這些實體獲取受該條例管轄的任何物項;同時,有關許可證的申請應按照《出口管理條例》第744 部分規定的審查標準接受審查,且向此類實體出口或再出口有關物項不適用任何許可例外的規定。

 

那么,受到限制的領域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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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第744 部分規定,受到限制的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Materials, Chemicals, "Microorganisms" and Toxins(材料、化學品、“微生物”和毒素)

2.Materials Processing(材料加工)

3.Electronics Design, Development, and Production(電子產品設計、開發和生產)

4.Computers(計算機)

5.Part I-Telecommunications(電信)Part 2-Information Security(信息安全)

6.Sensors and Lasers(傳感器和激光器)

7.Navigation and Avionics(導航和航空電子設備)

8.Marine(海洋)

9.? Aerospace and Propulsion(航空航天和推進)

 

被列入實體清單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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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清單事實上是一份黑名單,一旦被列入這個清單就失去了與美國供應商進行上述限制領域的貿易機會,會因此遭到技術封鎖和國際供應鏈隔離。盡管《出口管理條例》為進入清單的實體提供了申請取消的程序,美國供應商向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外國企業出口管制物項也可以申請許可,但通常不會被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署(BIS)批準。

此外,依據《出口管理條例》中“區域外適用”的規定,上述限制對符合“美國最低含量標準”的外國的交易也同樣適用。該條例對不同出口管制產品設定了4種“美國最低含量標準”:(1)不設最低含量標準的物項,以高性能計算機為代表;(2)特定加密物項;(3)10%最低含量;(4)25%最低含量。也就是說,美國以外的實體與實體清單中的實體在限制領域內進行交易,如果該交易的產品中的某些零部件和軟件在原則上包含10%或25%以上美國產品,有的甚至只要有美國產品成分,不管多少,都會成為被管制對象,禁止美國企業向其供貨。這就是歐盟、日本等國的企業為何因為美國的出口管制而終止與華為合作的原因,這也是我們的客戶詢問與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的客戶合作的合規風險的緣由。

 

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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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對于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企業,美國企業不得與其進行限制領域的交易,而美國以外的實體與實體清單中的實體在限制領域內進行交易時,如果達到所謂“美國最低含量標準”,同樣需遵循美國的貿易規則,否則也將面臨美國供應商“斷供”的風險。如果企業違反《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將可能受到美國政府的處罰,該類處罰主要包括發出警告通知書、處以行政罰款(以違法事項的法定最高處罰金額為上限),情節嚴重的還會涉及刑事犯罪。

但是,即使客戶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只要交易標的并不在限制領域內,則可繼續與該等客戶合作,不受實體清單和出口管制的影響。

為反制美國的出口管制,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在5月31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稱,中國將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對不遵守市場規則、背離契約精神、出于非商業目的對中國企業實施封鎖或斷供、嚴重損害中國企業正當權益的外國企業、組織或個人,將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外國在華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我國商務部將于近期公布的具體措施。此外,國務院于5月11日發布《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明確將《出口管制法》列入2019年立法計劃。該法與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一樣具有域外效力,一旦通過并實施,必將對中國境內出口企業以及中國境外進口商、最終用戶產生較大影響,經營與中美兩國實施出口管制的領域相關業務的各國企業均需未雨綢繆,提升合規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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