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老師:您好!
現有一案例向您咨詢,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案例是:
1997年10月28日,甲將三套房子賣給乙,未過戶,乙安排人住了進去,乙表示甲過戶后就付款。甲當時想買丙的土地,就對丙和乙說:由乙直接將房款付給丙。甲于1997年10月28日當天,寫了一張"收到乙327336元現金"的收條給乙,甲也要求丙同樣寫了一"收到甲327336元現金"的收據給甲。由于甲至今未給乙辦理過戶手續,乙實際沒有支付任何購房款。甲現在憑丙寫的收據向法院起訴丙,要求丙返還財產并賠償損失。請問:丙該怎么辦?法院會怎么判?謝謝!
湖北省鄂州市 熊先生
熊先生,您好!
首先可以從訴訟時效角度抗辯,我國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甲應當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兩年內主張其權利。當然在本案中須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訴訟時效。
其次必須證明丙并沒有收到甲的錢款,可以請乙作證,若做不到,看看是否還有其他可以證明當時實際情況的證據或者其他能夠有效抗辯的證據。
楊春寶 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