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我借給別人10萬元,用其自有房屋作為抵押,今年11月10日為還款日期,但該借款人因其他糾紛被人訴諸法院,法院于8月查封了該房屋。請問現在我該怎么辦?若11月10日借款人不能還款,我能否行使抵押權?該如何行使抵押權? 北大法律信息網網友
您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權須分兩種情形討論:如果您已辦理了抵押登記,法院雖然可以查封該房屋,但其查封的只能是超過10萬元的部份。屆時,您仍可以行使抵押權,《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超過部份由法院執行。 如果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抵押沒有登記,致使最終權利落空。 楊春寶 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