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面向國際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建設,規范交易活動,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以及《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是指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本規定所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并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


  第三條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負責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行業管理,指導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規劃布局,加強物流倉儲標準化制度建設與管理,促進市場建立健全交易、交收、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等業務規則與制度,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負責加強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指導做好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資金存管、清算和結算等相關工作,規范市場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聯動發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制定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規劃布局,加強市場設立及運行中的政策協調,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信息和統計監測機制,加強市場規范監管。


  第四條申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場發起人具有大宗商品領域行業背景,過往三年經營無違法記錄。


  (二)交易品種為進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交易價格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交易對象為大宗保稅實物商品、以大宗保稅實物商品為標的物的倉單和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市場經營管理制度符合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相關交易管理規則。


  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市商務委和市金融辦等部門,與業內專家、行業代表等組成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市場發起人提交的項目方案開展綜合評估,評審結果應書面告知市場發起人。


  第五條自貿試驗區市場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并遵守下列規則: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資金托管、清算、


  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嚴格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風險。


  (二)市場經營者應當確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存儲在第三方的資金存管機構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不得侵占、挪用賬戶資金,由主辦銀行或獨立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三)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單管理及交收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倉單公示系統對倉單進行登記公示,確保倉單真實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倉庫應為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四)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相關交易管理規則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市商務委、市金融辦聯合制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市商務委會同市金融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市商務委、市金融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滬商市場〔2014〕186號)同時廢止。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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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面向國際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建設,規范交易活動,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以及《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是指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本規定所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并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


  第三條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負責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行業管理,指導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規劃布局,加強物流倉儲標準化制度建設與管理,促進市場建立健全交易、交收、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等業務規則與制度,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負責加強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指導做好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資金存管、清算和結算等相關工作,規范市場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聯動發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制定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規劃布局,加強市場設立及運行中的政策協調,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信息和統計監測機制,加強市場規范監管。


  第四條申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場發起人具有大宗商品領域行業背景,過往三年經營無違法記錄。


  (二)交易品種為進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交易價格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交易對象為大宗保稅實物商品、以大宗保稅實物商品為標的物的倉單和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市場經營管理制度符合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相關交易管理規則。


  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市商務委和市金融辦等部門,與業內專家、行業代表等組成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市場發起人提交的項目方案開展綜合評估,評審結果應書面告知市場發起人。


  第五條自貿試驗區市場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并遵守下列規則: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資金托管、清算、


  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嚴格防范和妥善處置各類風險。


  (二)市場經營者應當確保交易各方的交易資金存儲在第三方的資金存管機構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不得侵占、挪用賬戶資金,由主辦銀行或獨立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三)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倉單管理及交收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倉單公示系統對倉單進行登記公示,確保倉單真實性和交收安全。指定交收倉庫應為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四)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相關交易管理規則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市商務委、市金融辦聯合制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市商務委會同市金融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市商務委、市金融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滬商市場〔2014〕186號)同時廢止。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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