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對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地方企業實施的本市權限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 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投資的項目;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并上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于自貿試驗區備案范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并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備案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


  對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超過原備案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托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文件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文件,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后續開展的境外投資,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臺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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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對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地方企業實施的本市權限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 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投資的項目;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并上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于自貿試驗區備案范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并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備案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


  對需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超過原備案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托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文件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文件,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后續開展的境外投資,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臺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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