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201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九條 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一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0-01-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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